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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

辦理目的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各地持續以行動支持地方創生活動,藉由獎勵提案搭配能力建構的形式,規劃徵集25歲至45歲有志投入地方創生行動,惟實作經驗尚淺,須加以輔導協助之青年夥伴,以團隊組織為單位,提出符合永續、公益、共好之地方創生內涵並具實驗性或創新性計畫構想。另將同步導入培力課程、諮詢輔導等資源,優化青年團隊發展能力與組織韌性,使在地解方有效付諸實際行動,為我國地方創生發展注入新能量,進一步促進青年回流地方與留鄉,實現「均衡台灣」目標。

 

辦理依據

依據行政院109年10月5日核定「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110年至114年)」辦理。

25歲至45歲(民國68年3月14日至88年3月13日間出生者)。計畫成員總數(含主持人)不得超過4人,且應專職服務於申請單位。 ​​​​​​​

 

申請資格

申請單位應為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商號)、全國性社會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人。但不包括外國公司設立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

計畫主持人(不以單位負責人為限,以下簡稱主持人)及計畫成員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25歲至45歲(民國68年3月14日至88年3月13日間出生者)。計畫成員總數(含主持人)不得超過4人,且應專職服務於申請單位。

為避免資源重複挹注,若計畫申請單位或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程內,同時獲得本會其他地方創生相關獎補助款,須擇一請領。

為支持更多有志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過去曾獲「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核定獎勵之申請單位或計畫主持人,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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