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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113年下半年「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受理申請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視覺藝術之多元發展,提升展覽品質,培育藝術專業人才,拓展藝術欣賞人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化團體,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三、補助條件:

(一)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公開場所舉辦之視覺藝術活動,辦理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二)活動類型:有助於健全各類視覺藝術發展,帶動多元藝術創作,增進文化交流。

四、經費用途:依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1、第一期: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2、第二期: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下一年度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

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二)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逕寄文化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視覺藝術科收),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案,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1、補助申請書表(如附表)一式七份,申請書表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2、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書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請黏貼於附件一之表格)。

3、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文件影本一份(請黏貼於附件二之表格)。

4、第七點第二項之同意書一份(如附件三)。

(三)申請人接受獎補助經費產生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式。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藝文主題-視覺-視覺藝術補助下載

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2104994/Lpsimplelist

  • 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