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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扶植團體辦理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補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秀藝術創作者、文化團體辦理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徵件比賽,廣拓藝術多元創作活動,以培育視覺藝術人才,提升視覺藝術之國際能見度,促進本市視覺藝術創作及與國際間之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
1.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十八歲,並具有行為能力者。
2.團體: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文化團體。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文化團體。
(三)未有當年度不同活動計畫(含本申請案)已獲文化局經費補助者。
三、補助條件: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組織、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邀參展(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人者。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公開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視覺藝術類徵件比賽,並安排獲獎作品於本市藝文空間公開展出者(展出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三)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其活動以對市政業務有貢獻與助益者。
四、申請時間: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十一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受理次年度所辦理之活動。
(三)郵寄之收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之收件日以文化局收件章戳為憑;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五、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
(一)應備文件:
1.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包含:
(1)申請書。
(2)國外邀請之證明文件。
(3)邀請單位背景介紹。
(4)應邀參與之活動(展覽/策展/駐村創作)介紹:如活動源起、活動內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等。
(5)申請者(個人/ 團體)簡歷資料。
(6)出國計畫,內容包含預計出國時間、地點、停留期間等。
(7)應邀活動之執行計畫:展覽類型、策展類型、駐村(館)創作類型等。
(8)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9)申請者三年內參與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10)其他補充資料:與本次出國相關之行程規劃、活動參與文件等。
2.視覺藝術徵件比賽補助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包含:
(1)申請書。
(2)申請者(團體)簡歷資料。
(3)活動之執行計畫:如活動緣起、活動內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等。
(4)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5)申請者(團體)三年內辦理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6)其他補充資料:與本次活動相關之規劃、活動參與等文件。
3.個人申請者,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團體申請者應附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4.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一份。
5.存摺封面影本各一份。
(二)送件方式:
1.掛號郵寄至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
2.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專人送至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3.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補助類別。
(三)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格式可至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論文化局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還。
六、經費用途:以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七、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初審:就申請應備文件做形式上之審查,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文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複審:文化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若干人為審查委員,參與審查會議,就申請應備文件為實質審查,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審查標準:由審查委員依其專業及經驗,就申請計畫內容之國際性、重要性、完整性、專業性、效益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