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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補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秀藝術創作者、文化團體辦理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徵件比賽,廣拓藝術多元創作活動,以培育視覺藝術人才,提升視覺藝術之國際能見度,促進本市視覺藝術創作及與國際間之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

1.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並具有行為能力者。

2.團體: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文化團體。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文化團體。

(三)未有當年度不同活動計畫(含本申請案)已獲文化局經費補助者。

三、補助條件: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組織、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邀參展(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人者。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公開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視覺藝術類徵件比賽,並安排獲獎作品於本市藝文空間公開展出者(展出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三)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其活動以對市政業務有貢獻與助益者。

四、申請時間: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十一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受理次年度所辦理之活動。

(三)郵寄之收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之收件日以文化局收件章戳為憑;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詳細資料請看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