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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藍染創意生活競賽活動開跑囉!

藍染創意生活競賽辦法

一、競賽宗旨
為推廣與實踐藍染工藝,本校人文學院與海山學研究中心共同推動「藍染創意生活工作坊」,透過藍染 DIY 製作,與三峽在地染工坊合作,引導本校師生與民眾認識在地產業,並以「回歸生活」為核心,結合學術與民俗工藝,宣導應注重永續環境發展,讓屬於「天然染」的藍染能逐漸深入在日常生活。
為達上述目的,特辦理「藍染創意生活競賽」,期待吸引更多人瞭解藍染,繼而達成實踐國立臺北大學社會責任之目的,並能讓本校師生與地方民眾瞭解藍染藝術之美。
 

二、競賽規定
(一)主題
1.與國立臺北大學校園相關意象。
2.慶祝國立臺北大學創校 70 週年。
3.慶祝國立臺北大學人文學院創立 20 週年。
競賽主題由上述選項擇一製作,並於作品完成後,簡單闡述作品創作理念及與主題
的關聯性。
(二)組別與參賽資格
1.校內組:本校教職員生,需 108 年度仍在籍者。(本校教職員工及陸籍學生入選後,無法領取獎金)
2.社會組:一般民眾,對藍染工藝有興趣者,皆可報名參加。(非本校陸籍學生入選後,無法領取獎金)
(三)作品格式
1.形式不拘,每位報名者以一件為限。
2.長、寬、高各不得超過 100 公分。
3.請遵守智慧財產權規範。
(四)報名投件與取件
1.投件日期:2019/10/28(一)至 11/01(五)17:00 前
2.投件方式:請於期限內將競賽作品與報名表單以「掛號寄送」(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或「親送」至國立臺北大學民俗藝術與文化資產研究所;如不合規定者,經主辦單位通知後,應於 7 日內自行取回,逾期未取回者,視同放棄作品所有權,將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理之。
3.投件地址: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國立臺北大學民俗藝術與文化資產研究所(人文學院 8F06)
 

三、獎項資訊
(一)公告時間與方式得獎名單於 2019/11/08(五)公告於國立臺北大學校首頁、本校海山學研究中心網站與本校民俗藝術與文化資產研究所網站。
(二)獎項類別
1.校內組:優選 3 名、佳作 5 名
2.社會組:優選 3 名、佳作 5 名
(三)獎金:
1.優選:新臺幣 3000 元
2.佳作:新臺幣 1500 元,暨獎狀乙紙。
(四)評選
1.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2.獲選優選與佳作者,需配合主辦單位辦理頒獎典禮暨作品展示開幕式。
 

四、頒獎與展示
(一)頒獎
1.時間:2019/11/15(五)13:00
2.地點:國立臺北大學人文學院 8F01 文物展示室(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二)得獎作品展示
1.獲選優選與佳作者,需配合主辦單位辦理頒獎典禮暨作品展示開幕式。
2.展示時間:2019/11/15(五)13:00 至 11/22(五)17:00。
3.展示地點:國立臺北大學人文學院 8F01 文物展示室(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4.得獎作品於展示結束後,經主辦單位通知,應於 7 日內自行取回,逾期未取回者,視同放棄作品所有權,將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理之。
 

五、注意事項
1.參賽作品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如有不實,經評審發現,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已入選者,取消入選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執行單位無關。其他參賽者有舉證之權利與義務,並對主辦單位之判定,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2.主辦單位保留驗證任何參賽作品之有效性與原創性,以及驗證參賽者(包含參賽者之身分與住址)之權利,並取消任何未遵守正是規定或非正當手段干預賽程之資格。主辦單位若未能及時於比賽各階段執行此權利,不等同放棄該權利之行使。
3.凡參賽者即視為同意本活動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說明或變更之,將以最新公告為主,請至本校網站首頁(http://www.ntpu.edu.tw)公告查詢。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本活動,主辦單位有權決定終止、變更或暫停本活動,並保留活動修改正式規定內容權利。
4.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價值若超過新臺幣1,000 元,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獎金或給與價值總額超過新臺幣 20,000 元(不含 20,000 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 183 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須就中獎所得代扣 10%稅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 183 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須就中獎所得扣繳 20%稅額。得獎者須依規定交付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護照影本),若得獎者經通知拒絕繳納代扣稅額,視為得獎者放棄得獎權益,不再遞補得獎名單。
5.本校教職員工及陸籍學生,入選後無法領取獎金,係依下列規定:
(1)本校教職員工,依行政院 104.02.04 院授人給字第 1070024361 號函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之補充函釋:「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2)陸籍學生,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構)不得編列預算,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學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

 

◎主辦單位:國立臺北大學人文學院、海山學研究中心
◎協辦單位:國立臺北大學民俗藝術與文化資產研究所、廖寶桂個人工作室
◎聯絡方式:國立臺北大學海山學研究中心,電話:(02)8674-1111#66506
國立臺北大學民俗藝術與文化資產研究所,電話:(02)8674-1111#66803